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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凤琴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3):12-18,11
投资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很重要的。通过将特定的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定义范围,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这就使此类协定在公平与公正待遇、透明度义务、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提供TRIPS-plus标准,我国应该采取的对策是,在有关投资的定义中增加限制性条款,对公平与公正待遇明确其含义,将透明度义务与公平与公正待遇独立,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排除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相似文献
2.
杨静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4):26-33
后TRIPS时代TRIPS-plus强势扩张,其适用的效果加速了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全球化,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棘轮效应,又缩减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弹性条款的自由选择空间,对发展中国家造成诸多不利影响。非违反之诉如能适用于TRIPS,有助于重申和发扬协议的利益平衡精神,匡正TRIPS-plus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重新考虑TRIPS协议下非违反之诉的适用问题,在规则细化完善的基础上,将其作为一种极好的防御措施来应对不断升温的TRIPS-plus扩张压力,使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 相似文献
3.
朱工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7(2):41-48
在有关TRIPS的谈判中,发达国家未能实现其所有目的,虽屡次试图加强TRIPS的保护水平,却总是成效甚微。鉴于此,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而非多边条约,成为了他们新一轮努力的重点。在这方面,美国无愧于其中"翘楚",其近年所为,对"超TRIPS条款"的扩张起了推波助澜作用。这使发达国家得以规避TRIPS中有利于较不发达国家的规定,并为进一步制定不平等国际规范奠定了基础。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式FTA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超TRIPS条款,以证明上述观点,并提请发展中国家注意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中的这一双边趋势及其潜在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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