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2篇
  免费   1篇
财政金融   2篇
计划管理   9篇
经济学   14篇
综合类   6篇
旅游经济   1篇
贸易经济   8篇
经济概况   3篇
  2022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4篇
  2012年   8篇
  2011年   9篇
  2010年   12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2篇
  200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CNKI期刊数据库收录的相关文献表明,30多年(1979-2010)来,虽然只有少数理论界人士关注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研究,但是已经涉及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正当性、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在监督方式方面,涉及到了抗诉、参与诉讼、提起公诉、支持诉讼的探讨;在监督范围方面,有全面监督、有限监督、诉讼监督、审判监督的阐释。这些研究对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2.
公安队伍面临新世纪新的社会背景下的新挑战。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队伍建设已成为一个重大的战略性问题,其中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提升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主要包括政治理论素质、专业文化知识素质、科技能力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等。通过创新教育培养模式、做好组织管理和人力资源规划、建立心理研究机构等方式来提升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以完善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3.
"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金盾工程"和"三基工程"的重点建设项目,是刑事技术现场勘验检查的信息平台,自2009年6月正式建库以来取得了巨大成效。特别是在新经济形势下,该信息系统在铁路公安机关的广泛应用,分析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有利于其作用在铁路公安机关更好地发挥。  相似文献   
4.
预防职务犯罪,是新世纪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文章分析了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对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5.
"法治湖南"建设已取得巨大成效,但仍存在民生工作基础薄弱、"唯GDP论"、社会管理工作机制建设滞后、司法队伍公正廉洁建设不足等诸多问题。检察工作在法治建设中具有化解矛盾、保障发展、监督权力等重要制度价值,"法治湖南"建设从强化自身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等重要领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应围绕"法治湖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围绕"法治湖南"对和谐稳定的需求强化矛盾化解职能,围绕"法治湖南"对司法公信的需求强化执法规范职能,有效服务法治湖南建设大局发展。  相似文献   
6.
建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是党中央、高检院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尝试,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从风险管理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正逐步运用至各领域。检察机关在构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正是对该理论的发展运用,同时更将为该机制的科学、合理构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参照。  相似文献   
7.
许慧敏 《价值工程》2012,31(10):194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本文从感染宏病毒出发,简述检察系统专网现状,并对检察系统专网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构建安全、高效网络环境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哮喘是呼吸内科疾病的常见病,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命质量。西医病因及发病机制尚不十分清楚,目前国内外治疗尚无特殊方法,西医治疗哮喘,其起效快,但容易复发,而针对哮喘缓解期无特效药,激素维持治疗不良反应较大,且治标不治本。中药不良反应小,安全性高,无论哮喘的哪个阶段,均有较好的疗效,而且具有"治病求本"的特点,尤其针对缓解期,可以弥补西医治疗之不足。哮喘的病位在肺,可涉及诸脏,肺、脾、肾、肝、心五脏皆可致哮喘发作。现根据哮喘不同的病因病机和证候特点,利用中医的整体观念"治病求本,标本兼治",具体结合相关脏腑的病理生理特点进行五脏"辨证论治",探讨哮喘的发病机制。  相似文献   
9.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当前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缺失问题。因此,有必要就检察引导侦查进行系统的体系性构建,通过概念的辨析、理论基础论证、原则性规制以及案件范围的确定,建立完善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关于“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相抵触。它违反了国家机关之间权限的宪法定位及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违反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分离的宪法精神。本文最后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并提出了应转变认识、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杜绝此类现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