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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文成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1(5):31-32
本文针对财政部财会[2004]3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对转回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计算方法和会计处理规定提出了不同看法,即固定资产在计提减值准备后又升值的,应以最近和最新的固定资产价值状况修正累计折旧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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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债务法时,时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确认,但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问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则时间性差异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所得税率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例如。某企业按规定在开业的第一、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开始按照33%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2000元,并且该时间性差异在第一年全部转回,则该企业在第一、第二年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应当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至第二年未遂延税款贷方余额为7920元(24000×33%),待第三年转回时再按照33%(假如所得税率不变)的所得税率转回递延税款贷方金额7920元。 相似文献
3.
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固定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则减值准备应该如何冲减?是否要补提折旧?补提的折旧应如何计算?固定资产价值的恢复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应该如何计量?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笔将根据自己的理解谈一点看法,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允许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但不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处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实施后,对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对企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在以后期间其价值得以恢复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会计相比,突出的变化有三点,一是拓宽了资产减值确认和计量的范围,二是增加了资产组及其减值的概念,三是增加了资产减值一经确定不得转回的规定。相对其他具体准则而言,该准则操作的难度较大。 相似文献
7.
梁玉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6,(6):71-73
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期末检查各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应按当期应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如果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一致时,根据初始投资成本是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在计提、转回和转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8.
袁国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3,17(4):41-43
文章对固定资产的减值及减值转回应注意的问题、影响企业计提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积极性的因素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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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成本法是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核算股权投资的方法。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采用成本法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算相对复杂,在具体处理时分为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关于这两种情况的处理给出了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