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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从世界范围来看,有限合伙制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最为流行。而这一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在2006年的8月27日之前并不被我国法律所承认,直到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被全国人大通过,我国在这一制度上才有所突破,该法令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新  相似文献   
2.
《产权导刊》2007,(11):58-58
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做了特殊规定: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4.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合伙组织的新形式,其立法宗旨是合伙人公平承担合伙企业责任,体现法律对无过错合伙人和合伙相对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原则。但在双重保护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这种组织形式的实际操作。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缺陷所应采取的措施,对促进这种新型合伙组织形式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民商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商法的很多领域都有相关规定,但理论界对连带责任的研究尚未深入,本文主要就连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用意、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治理实况。要重点锁定并严惩关键少数者,严格区别独董与内部执行董事的法律角色。董监高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为精准识别董监高过错,建议采取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合一的理性人标准。要坚持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连带责任规范要保持统一化与谦抑化,赋予董监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法定追偿权。要坚持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为例外。建议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章程或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对抗相对人。建议导入商事判断规则,允许公司自主豁免或减轻董监高责任,要求董监高自担最低责任限额,导入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董监高问责机制要与股权激励相匹配。  相似文献   
7.
银行经常要面临企业改制的情况,而企业改制在当前信用环境下往往意味着银行贷款的风险加大和损失的形成.  相似文献   
8.
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在银行发放的贷款中占有一定比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前者是银行在发放保证担保贷款时最常用的贷款方式,我行的保证担保贷款基本上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在信贷管理和清收工作中,有的信贷人员不理解  相似文献   
9.
10.
王晓凤 《中国市场》2014,(39):189-190
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述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只有零散的条文分布在民商法各部分内容中,且内容表述相对模糊。在具体的司法界定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常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的讨论对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促进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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