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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错误,虽然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表现为一定的货币金额,但从资本的具体构成来看,世界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3.
4.
曾任国企技术主管的小王一年前辞职下海,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朋友出资,小王以技术入股.公司运作起来以后,在市场开拓方面遇到了一些挫折,原本就是外行的合伙人开始有点动摇,对小王的运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尽管公司成立时小王占了大股.事实上却是合伙人实际掌握着对公司的投资,因此小王随后的运营计划处处挚肘,小王很苦恼。 相似文献
5.
目标公司反收购策略效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分析在我国,目标公司制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有可行性基础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责及有关事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目标公司是有利的。如“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等等。1998年发生股权之争的爱使股份,其公司章程也在第67条第二款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和第三款中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其中10%的数额限制、半年的时间限制及换届董事、监事的人数限制对当时希望入主爱使股份的天天科技和同达志远的收购行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障碍。今年4月G美的在新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提出的反收购条款其核心也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而第九十六条则规定: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1/3。”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即便公司受到恶意收购,董事长及大多数董事仍保持不变,控制着公司。但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只能起到推迟收购者支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作用,目标公司董事会最终仍有可能被取得控股地位的收购者所支配。可见,目标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防御功能不可作过高的期望。 相似文献
6.
引言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之争,有一种观点认为,表面上为股东与股东之间为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进行的竞争,实际上却为收购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当局方(以下简称当局方)的对抗.此论一听似乎有悖理法:于法于理,公司的董事会为股东大会选举,对全体股东负责,理应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其职权.怎能厚此薄彼、甚至站在关联股东一方对抗收购方?对此需一分为二.如果是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由于激励、监督、制衡机制的作用,自然难以出现此类现象. 相似文献
7.
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8,(4):28
我公司于2006年7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当初约定由A.B.c三个股东出资,其中A出资1 50万元,占50%,B出资120万元,占40%,c出资30万元,占10%.并且也按此签订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名册,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股东B并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章程等登记资料上也不是B亲自签名.因此.B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公司也没有将其作为股东看待.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为了保证商事活动的灵活性,在很多规定中设置了“另有规定”条款。其中,第71条第4款的“另有规定”赋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排除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然而,该条款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很多争议。本文在研究现有理论成果基础上,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则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营的基础性文件,对公司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有规制的意蕴。作为公司自治的完全意思表示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责任。在目前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一部分企业的公司章程却未能发挥其应有效用。文章在立足于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以公司章程为视角,总结了公司章程未能体现国有企业特性、职权机构权责模糊、章程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条款等实践困境,提出符合自身特性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配置、构建完备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的应对策略,以其能助力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的降低,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