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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霖 《中国经贸》2011,(24):94-94
索马里海盗的行为不同r以往,他们劫持船舶后,并不对冉{}舶或者货物进行破坏或者掠夺,而是将它们保存完好,以此向船东索要赎金。赎金是否还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范畴?能否列入共同海损,让货主与船主分摊?能否按照传统保赔条款进行理赔等问题成为海上保险人困惑的问题。笔者认为海盗赎金不宜列入共同海损分摊,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3.
陈娟  谷丽颖 《商》2014,(36):244-244
共同海损制度早在19世纪就已经产生,并且一直对航运事业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航运技术不断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改进,但是由于共同海损制度的复杂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因此完善我国共同海损制度的任务任重而道远。该文从介绍国内外共同海损的立法现状,分析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都是现代海商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现代海上保险合同无不把共同海损和救助列为承保责任。人们往往误以为共同海损理算结果和海上保险赔偿责任之间完全能划上等号。在对外贸易实务中,海上保险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在保险单中,对共同海损责任认定及共同海损赔偿计算都有特别规定。另外,与英国海上保险实践相比,中国《海商法》和海上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文章给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5.
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领域最古老的制度之一,为海上货物运输中分担各方风险、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对各个构成要件的主要成分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并通过对共同要件的分析阐释了共同海损制度的现状,提出改良共同海损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周勇 《财经科学》2001,(2):99-102
本文结合当前国际海运的特点和就国际海难救助的发展现状作了一番阐述。随着世界石油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及污染危险也不断地威胁着世界,世界一些沿海国家为保护本国的环境利益,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措施,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船东面临巨大的灾难,也使海难救助步履维艰。作者对由此产生主宰国际水险市场的伦敦“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中的“污染危险条款”作了论述。最后作者指出只有结合投保“人同海损费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7.
李晓曦 《金卡工程》2010,14(8):215-215
海上保险与共同海损都是海商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现代海上保险合同,无论是船舶险还是货物险,几乎都把共损列为承保范围。在有关共损的海上保险纠纷中,人们往往误认为共损理算结果与海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着某些关系,这种错误的认识影响了海上保险理赔的进展速度,制约了海上保险法律的发展。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将英国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中有关共损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实务界的做法进行分析,以尝试做出一些探索。  相似文献   
8.
传统海损分类认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只能是部分海损,这使得教师在教学中的讲授产生很大的困难,无法自圆其说。根据教学经验,新的海损分类应该是:海损可以分别按照程度和性质来进行两种并列的分类,全部损失可以有性质上的不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也可以有程度上的不同。传统海损分类错误可能源于三方面:在实务中,只有单独海损需要进行程度分类,所以传统海损分类在对共同海损进行程度分类时的错误(将共同海损归入部分海损),似乎并没有与实务产生直接、明显的矛盾;average和partial都有"部分"的含义,所以传统海损分类将共同海损归入部分海损,但实际上两者有区别;传统海损分类将Particular Average这一英文术语翻译为单独海损,所以进一步将单独海损归入部分海损,其实这个翻译是不准确的。  相似文献   
9.
李翔 《金卡工程》2009,13(3):101-102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很早便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近年来,随着《汉堡规则》的通过,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基础似乎发生了动摇,有关这项制度的存废问题也再度被提出,而废除这一制度的呼声也日趋强烈。本文旨在评论终结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共同海损制度在海上承运人免责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况下,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价值,指出共同海损这一制度产生及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并未发生改变,对比现今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得出了共同海损制度不仅不可能终结,而且仍将作为海运的一项特色制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据官方统计,索马里海盗赎金已经从2008年的平均每艘100万美元提至200万美元.国际海事局2009年记录在案的公海海域海盗袭击和武装抢劫事件达406起.如此猖狂的海盗,如此巨额的赎金,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是船东、货主、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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