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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制度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是当事人民事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沿用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几十年来不断发展与成熟,如今可以是发展成为更吻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四级三审制.厘清再审功能的自在规律和与之存在的再审诉讼价值关系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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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设立以来备受争议,其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否构成诉讼制度体系上的混乱?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否具有设立的必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原告的适格标准是什么?抑或是这里的第三人涵盖范围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为了避免造成制度适用的混乱,应以第三人撤销制度代替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原告的适用标准应以是否具有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原则,但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法安定性、程序保障及实质正义等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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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管辖权的现行规定和内涵,进行了实证分析,探讨了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管辖权的进路问题。指出,当事人申请民事再审管辖要符合诉讼管辖集中原则;要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使法院负担均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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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的设计要符合补充性、 明确性和重大性的特征,所以,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进行完善,要以有限纠错为指导思想,明确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中表述模糊的概念予以明确定义,校正、 删除不易操作的事由.这样才能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难和再审滥的问题,有效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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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事再审审查制度做了重要修改,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当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案件数量一直比较稳定,而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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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环节做了必要的修改.关于再审程序中检察院抗诉权问题,决定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法律修改属于局部工程,难免有其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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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对判决所形成的确定力我们应当尊重,但当这种判决的理由与实体真实不一致时,我们就得为维护正义而改变判决,因为判决的确定性必须以准确性为基础.再审程序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程序是否合理完善,直接决定了刑事诉讼目的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体现.而再审启动主体制度无疑是这一程序的开启性制度.笔者拟就中国再审程序启动主题制度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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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洁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11):93-94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中诉或者再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诉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新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从5项修改为13项.明确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有待于更加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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