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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从一开始就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等各方的诟病。文章分析了“凶器”的内涵及判断标准,论述了“携带凶器”的各种情形及其与抢夺行为的关系,提出了在抢夺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夺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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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以“数额”和“次数”来认定盗窃罪,将人户盗窃与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一起作为盗窃罪定罪的新情形。以往不认定为犯罪的入户盗窃小额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那么在人户盗窃施行过程中或者盗窃后被即时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一律转化为抢劫呢?而行为如果发生在户内,是否一律适用抢劫罪法定刑升格呢?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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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扒窃行为第一次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但是对于扒窃的认定和运用在理论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扒窃行为不仅危害公民财产权,也危害公众的安全感,并且取证难、不易查处,因此本文将从扒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以期解决实际运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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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可见,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触犯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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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晓锋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12):162-163
文章介绍了一个携带凶器抢夺却未显示的案例,分析了法学界人士对这一案例的不同看法。最后从法学角度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性质,得出的结论是这类案件仍应该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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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之余反观刑法修正案(八)之携带凶器盗窃之规定,在面对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情形时,不免让人对此规定疑惑重重。对于携带了凶器但是否使用以及使用的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犯罪结果,构成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刑法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去审查,此规定实为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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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有三种情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有三种情形。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只是在成立的条件上应从严掌握。“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不科学,把“携带凶器抢夺”作为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来规定比较好。司法解释对转化型抢劫罪可能成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规定时,应作限制性解释;由于“当场”的认定较复杂,司法解释应对其作进一步的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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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理论界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该文拟以司法实践中真实案例出发,着重关于“凶器”、“携带”等词在法律语境下的含义,并对“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的范围进行剖析,便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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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忽闻我国的一些DVD生产厂商在美国向拥有DVD的制造技术的知识产权的3C联盟(索尼、先锋、飞利普、LG)发起诉讼。此后,国内各大媒体又先后爆出我国DVD厂商受其知识产权控制方盘剥的报道。从这一事件中,我们惊讶地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原本为一项保护专利技术开发商的合法权益的武器,然而在DVD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它们的专利拥有者却过份地利用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证,把其变成了残害利用其技术专利的生产厂商的凶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