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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兰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55-64
让与通知是债权转让进程中的核心,它关系到整个债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然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让与通知的规定却仅寥寥数语。虽然债权人基于债权的财产性可以进行任意处分,但是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的权益如何来保障呢?而且作为受让人,如何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债权?所以,文章将从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主体、效力三个角度来深入理解让与通知的意义,从而更好实现让与通知的价值。并且针对我国现有法律的不足提出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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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的一种特特殊方式,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或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物权,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变更登记后,若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后者其他物权时是善意的,则可取得物之权利,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当前,各国在立法上普遍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阶段。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上的差异,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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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婷婷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7,(3):60-63
一、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各国规定可分为两种观点:(1)通知对抗主义,以法国、日本为代表。此观点认为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时,债权即发生移转,效力及于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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