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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因采取移送执行模式而被误认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使得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职权主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判项、责令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原则上应以被害人为申请执行人,并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其他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应以检察机关为申请执行人。除非出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等特殊情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检察机关通常无须现实参加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2.
事件回放庭审情况2005年10月17日,此案在江津市法院开庭。原告追加镇政府为被告,但未获法院批准。在法庭调查中,查明了以下事实:这幢房屋是2005年4月经审批修建的,当时只批建两层,可这户村民却违章盖起了3层,大大缩短了高压电力线和楼房之间的安全距离,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5年7月6日,供电公司的巡视2005年8月13日,在江津供电公司所辖的一条10千伏线路上,发生了因在高压线下违章修建房屋而导致第三人触电死亡的事故。死者家属将江津供电公司、违章房屋所有人、施工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元。这是一起典型的…  相似文献   
3.
4.
5.
张其真 《金卡工程》2009,13(11):196-196
作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最早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营债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仅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化,仅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进行调整目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笔者主张在我国立法中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即旨在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6.
动产质押是企业间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权人(质押权人)为保障债权届时实现,合法占有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能偿债,质押权人有权将质物协议作价或拍卖,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安全性是指质押实践中如何使质押合法、有效,且不受第三人的权属抗辩或追夺,顺利实现质权以抵偿自己的债务。  相似文献   
7.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和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引起了学界广泛争议.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指涉的独立于债权合意的物权合意根本不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利于保护出卖人利益、增大了法律适用难度且其功能可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替代,物权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9.
笔认为,衡量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之一是看他在执业中是否有过错.而衡量的标准只能是是否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施行以来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为此,有必要对其重新确立其立法宗旨,重新设计定位。如以终极价值“公正”放在首位,以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把传统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细分为被告型第三人和辅助性第三人,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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