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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条款是散装货物贸易合同的显著特征。但因在CFR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这些条款往往得不到买方业务人员的充分重视;或者因为即使在海洋运输专业领域,滞期费责任也是一个复杂且专业性强的法律问题,部分买方业务人员为避免在合同中过多涉及此有关条款,将索要较长的卸货时间作为防止和减少产生滞期费风险的唯一方法,甚至不惜在价格上有所妥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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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H公司与G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H公司提供J轮给G公司用于进口运输一票煤炭货物,起运港为国外Q港,到达港为青岛港。合同约定,装48小时,卸48小时,滞期费率为人民币2万元/天。J轮于2011年3月4日17:30时抵达Q港锚地抛锚等候靠泊,3月11日16:25时靠泊,3月12日07:00时装货完毕后发现煤炭自燃,当日19:00时移泊至另一码头卸货处理后再装货,1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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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时间与滞期费的定义在相关法则中有着明确的描述,卸货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其计算方法在租船方与承运人之间的租船合同中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所述及的滞期费是以CFR或CIF条款下的进口贸易为背景,从买方或买方代理的角度,以散装液体化工品为例,针对解决实际问题,就卸货时间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原因以及可能产生滞期费的各个环节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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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双方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CIF条件订立合同时如何订立费用划分附加条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订立CIF费用划分附加条款在关于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和关于卸货港滞期费的负担问题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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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下旬以来,50年不遇的一场大雪使全国大范围内遭受了重大损失。南通地区也不例外,大雪使各港口的作业速度放缓,船舶在港时间倍增,高额的船舶滞期费用使南通地方外贸企业损失惨重。作为把守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关口的国门卫士,南通检验检疫人坚守岗位,始终奋战在港口、码头、企业一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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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健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10):54-56
根据作者多年散装货物进口的实践经验和对相关国际法律和贸易惯例的研究,结合油品、液体化工品贸易的特点,通过工作中一些实例,对CFR合同中与滞期费有关的条款,如卸货时间及其起算、运输船舶确认、船舶预抵卸货港通知等进行了分析。强调根据不同的港口状况、货物性质、码头设备能力以及贸易对手的特点采用最有利、最适宜的条款,旨在引起买方业务人员对卸货时间和滞期费问题的重视,并在贸易实践中利用相关知识控制风险,限制滞期费承担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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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时间条款的选择是承租双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时博弈的重要内容。文章从承租双方的理性选择偏好及影响船东理性选择因素的角度,结合实务案例,对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时间条款的选择进行分析。分析结论:承租双方博弈的结果,从表面上看可能不是其中一方最优选择,但也是从利益最大化角度而进行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