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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构建和谐企业要从促进人的心理和谐起步。现代科学告诉我们.精神上的压力、苦闷或者痛苦,往往比肉体上的病痛更沉重,更不易被人发现和理解。那种孤独无助、不被理解又无法沟通的精神痛苦,是阻碍和谐人际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源,也是企业和谐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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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5.12地震中有上万名孩子(其中主要是学生)遇难。据统计,在地震中失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有10000多个,其中8000多个是独生子女家庭(参见“新华网”的相关报道)。无疑所有这些家庭都经历了精神上的巨大伤痛,而独生子女家庭的精神痛苦更甚于多子女家庭。自然人们对于这些失去子女的家庭给予了格外的同情和关注。按照现行规定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自然可以再生育孩子,倘若这些孩子的父母还有生育能力的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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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出现成了迄今为止不可避免的事情。即使在工业化吸纳了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的地方,如何补偿失地人口的经济损失,减轻和消除他们失地的精神痛苦,也依然是对政府稳定社会能力的挑战,同时还是对当地社会能否维护正义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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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剖析精神损害的内涵入手,在批驳“精神痛苦”的过程中,在理论上论证对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合理性,在事实上指出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各国民事立法的趋势.目前就我国现行立法在精神损害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并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提出原则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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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关于“精神”这一概念,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通常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联,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更多的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与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志的关系。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两方面的损失。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本文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较狭义学说更为全面、合理、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现代法律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可以认为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它最早萌芽于罗马的“侵辱估价之诉”,在罗马早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中的第一条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在我国,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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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换养老”开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补偿失地人口的经济损失,减轻和消除他们失地的精神痛苦,是当前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的一大难题,苏州“土地换养老”的方式为各级政府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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