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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作为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从长葛市法院去年判决案件看,并处(或单处)附加刑的占很大比例,但实际执行效果欠佳。附加刑执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罚金因犯罪分子无实际履行能力而难以落实,没收财产因犯罪分子规避法律而难以履行,剥夺政治权利因管理疏漏而导致失控。随着附加刑使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实践中的“空判”现象也日益严重,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已经明显削弱了刑罚的应有功能,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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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馈栋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20):84-85
【案情】2004年10月至11月间,身为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领工区线路工长的被告人张某利用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付某(身份为农民),先后三次从张某所在该领工区盗走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39吨,并由被告人付某将钢轨拉至长葛市卖给该市和平工业公司,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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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10月至11月间,身为郑州铁路局某工务段领工区线路工长的被告人张某利用管理废旧轨料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付某(身份为农民),先后三次从张某所在该领工区盗走存放在此处的废旧钢轨39吨,并由被告人付某将钢轨拉至长葛市卖给该市和平工业公司,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