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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
引用本文:郑永福,李道永.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1):96-102.
作者姓名:郑永福  李道永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    要: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纷繁复杂,不同地域,多有别异.借贷利率与借贷期限、借贷数额、借贷对象及银根松紧形势等市场因素有关,以“月利三分”为限,有“零利率”、“低利率”、“高利率”之分;借贷担保有以中人与房屋、土地、粮食、牲畜甚至妻女之分;债务履行有利息滚入母金、利息不滚入母金、停利归本、先偿利后归本、打账与摊账或摊还、立发财票或兴隆票之分.其中,有些属陋规恶俗,理应摒弃;有些属公序良俗,值得借鉴.认真梳理清末民初民间借贷中的民事习惯对规制与引导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秩序不无裨益.

关 键 词:清末民初  民间借贷  民事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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