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讲座(连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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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纯良.《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讲座(连载)[J].城市技术监督,199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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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纯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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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五讲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三、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规定》第十五条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有关日期的标注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一)限期使用的产品及标识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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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 标识 标注 商品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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