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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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小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J].上海劳动保障,2002(1):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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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小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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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三年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公司工作,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7月,李某与公司合同到期中止劳动关系。事隔不久,李某到区社保中心查阅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发现公司从本人进公司6个月以后(试用期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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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 社会保险费 缴纳 劳动关系 外商投资 社保 试用期 劳动合同 订立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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