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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承包,责任须共担
摘    要:【案情简介】1999年3月,宛南二建与恒源器材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宛南二建承建恒源器材厂集资单元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宛南二建将该工程交由方某负责施工,方某又以个人名义将该工程发包给他人,经过数次转手后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南某等人。在施工中,南某所雇民工张某在工作时触电受伤。2001年3月经河南省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宛南二建支付张某各项赔偿款28万余元。宛南二建不服,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新野法院审理后认

关 键 词:人身损害赔偿  建筑公司  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工程分包  违法  建筑企业  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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