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对认定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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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君慧.初始登记对认定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标准[J].中国房地产,2009(12):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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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君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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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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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登记到谁的名下?应当由谁来认定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依据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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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主 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产权 公共场所 物业服务 公用设施 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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