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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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义忠.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J].商业会计,20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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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义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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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邯郸市建设投资公司财务审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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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以下简称"本准则"),企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已发生改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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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资性房地产 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转换 土地使用权 资本增值 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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