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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探析
引用本文:慎先进,王海琴.我国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4):82-83.
作者姓名:慎先进  王海琴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宜昌443002(慎先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102249(王海琴)
摘    要:我国学者一致认为洗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对洗钱罪的故意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学者认为,洗钱罪在主观方面主要是直接故意,但在某些情况下,洗钱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他们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明知”和“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这两句话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笔者通过对洗钱罪的行为对象、犯罪结果、行为性质及“明知”程度的分析,赞同“知道和可能知道说”。笔者认为,“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对洗钱罪主观方面的描述,而非主观目的规定;作为行为犯的洗钱罪,应该包含间接故意。

关 键 词:洗钱罪  主观方面要件  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  掩饰  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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