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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略谈
引用本文:罗云峰.精神损害赔偿略谈[J].当代经济,2006(19):34-35.
作者姓名:罗云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新突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标志.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也只是处于初始阶段,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一个简要介绍并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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