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一款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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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和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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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巴彦15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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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无故逾期的,即产生相对人自动放弃起诉权的程序效力。法律对提起诉讼期问的规定,其意义在于促使相对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应依法及早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及时地收集证据,顺利解决纠纷。从而避免因拖延时间、使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业处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状态,长期不能解决。也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难取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活动。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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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收集证据 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 起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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