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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阶段需要消极行政更需要积极行政——四论《合同法》第127条的定位与认识
引用本文:张经.初级阶段需要消极行政更需要积极行政——四论《合同法》第127条的定位与认识[J].工商行政管理,2000(6).
作者姓名:张经
摘    要:在消极行政的同时积极开展积极行政现代行政是国家得以直接、能动地影响个人和企业等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的最有效的一支力量。今日的社会与市场均需要行政权主动地发挥其维持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增进公益事业 ,帮助提高商誉道德的建设的积极作用。从国际立法惯例和我国的立法现状上看 ,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两大类行为范式。一是对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强行或限制配置的功能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包括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或解除行政行为相对人义务与剥夺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或课加行政行为相对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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