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濠城广场物业管理之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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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滨,程磊.金濠城广场物业管理之惑[J].现代经济,2008(6):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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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滨 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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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滨),广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 秘书长(程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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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有权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两个物业管理合同都是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和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情况下签订的,仅仅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利益,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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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企业 广场 服务合同 管理合同 业主 金 委员会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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