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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摘    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 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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