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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农村合作金融产权组织制度
作者姓名:王继权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摘    要: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在当前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农村合作金融暴露了一些深层交的矛盾和疸,同时也面临着向良性发展的潜机,而产权组织制度是这一改革进程必须首先面对和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建立明晰而完善的产权组织制度是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合作金融“三原则”中首条就是“组织上的群众性”,其出发点在于在合作金融内部各成唢间建立一种紧密联系的有效的产权机制,但我国农村铪 作金融不规范的发展历史,在产权机制上累积了不少症结,尤其在当前,一些原有的症递增又编杂着合作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极为明显地凸现出来,历史地看,农信社产生于50年代,在其发展过程中曾几次扩股,但分红付息工作得不到落实,许多信用主长期没有对社员分红付息,造成现存农信社的所有权益中,资产的“历年积累”部分产权不清,其名义上属“集体”所有,但“集体是入股社员?农信社职工?还是其他?现实地看,目前农信社的股金有两种:一种是建社初期和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初期的股金,每股2-3元;另一种是前几年吸取的大额保息分红股金,前在信用社资产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难以发挥信用社联系人股社员的纽带作用,而后实际上是高息存款,这样 不但增加了家农信社的筹资成本,而且损害了其组织上的群众性,也难以发挥合作金融实现资金合作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对上述两种股金要进行清理,调整股金额度,重新设置股权,通过清股和扩股,使农信社真正成以股金为纽节联结起来的社员利益共同体,从更深层次考察,农信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社员)所有,但其产权制度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其一,农信社长期以来在国家控制下,直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1996年,行、社脱离后,尽管决定其业务管理由县(市)联社监管,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监管,但实际不上,当前省、市脱离后,尽管决定其业务管理由县(市)联社监管,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监管,但实际上,当前省、市建立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已实质性地代替了联社的管理职能,这就从体制下否定了农村合作金融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其产权制度及其依附的法律关系是矛盾的,其二,当前小量个体股和大量团体股的农信社股本结构,使社员对农信社没有实际控制权(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农民并没有实际控制权),这也是造成产权制度模糊的另一原因,其三,从进、退制度看,允许社员个人入股,也可以自由退股,而且对入会资金实行保息分红制度,使“入股”演变为“存款”制度,社员不能形成独立的产权,并与农信社建立稳定的利益机制,总之,我们农村合作金融产权不清晰,产权关系扭曲,农信社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所有处于缺位状态,这就为合作金融组织实体被“内部人”控制并获取私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关 键 词:农村 合作金融 产权制度 组织制度 改革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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