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作假者逃避法律责任——从一起经济性质争议案想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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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宝贵.不能让作假者逃避法律责任——从一起经济性质争议案想到的[J].工商行政管理,19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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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宝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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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工商局经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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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笔者接待某局汇报一起企业经济性质争议案。某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该局依法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运行一年后,盈利颇丰,法定代表人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检察院起诉。检察中发现该企业设立时,注册资金是此人从其非法收入中以某主管部门名义投资注册的。企业注册后不久即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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