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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作假者逃避法律责任——从一起经济性质争议案想到的
引用本文:孙宝贵.不能让作假者逃避法律责任——从一起经济性质争议案想到的[J].工商行政管理,1995(3).
作者姓名:孙宝贵
作者单位:江苏省工商局经检处
摘    要:近日,笔者接待某局汇报一起企业经济性质争议案。某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该局依法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运行一年后,盈利颇丰,法定代表人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检察院起诉。检察中发现该企业设立时,注册资金是此人从其非法收入中以某主管部门名义投资注册的。企业注册后不久即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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