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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摘    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证管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会计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证(不含预备会计证),经年检考核后,在有效期内全国通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和拒绝承认其他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征。二、持证会计人员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时,应当向调入方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所在地或部门的会计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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