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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警督信箱
摘    要:我辖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目击者说司机饮酒了。我们在处理完现场时对肇事司机抽了静脉血,送往省公安厅刑科所鉴定,其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为此我们在认定事故责任时、认定肇事司机酒后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而当事另一方认为肇事司机的行为应当为“醉酒”后驾车,并多次向有关领导反映。现场确实有肇事司机的呕吐物.并且司机走路摇摇晃晃,但亦有轮胎制动拖印。然而现行的有关法规没有关于“饮酒”与“醉酒”的法律界定,本地也没有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办事,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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