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三大隐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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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鲁,陈烘.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三大隐忧[J].中国保险,2003(2):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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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鲁 陈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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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央财经大学 2.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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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 关于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期限额内负责赔偿".可见,注册责任险的标的限于因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执业行为而意外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行为或者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属除外责任,不得纳入注师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那么,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成了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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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注册会计师 职业责任保险 过失行为 故意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 道德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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