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中强奸妇女型强奸罪法律条文的思考——分析由“暴力”、“胁迫”手段与“其他手段”产生的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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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覃莉.对我国刑法中强奸妇女型强奸罪法律条文的思考——分析由“暴力”、“胁迫”手段与“其他手段”产生的分歧[J].金卡工程,2009,13(5):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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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覃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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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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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强奸妇女型强奸罪,将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的强奸与以"其他手段"实施的强奸,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认定上、无论是在定罪还是量刑上,都不加区别地以强奸妇女型强奸罪认定,不仅在语意逻辑上会造成矛盾,而且这两种类型的强奸妇女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也有不同。因此,有必要将二者在立法及司法上进行区别,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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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 暴力 胁迫 其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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