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已在实践中成功实施,但还存在行政性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不明、对接与联结机制不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不畅以及政社合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究其缘由,主要是跨区域联合惩戒的法制供给不足、性质与功能存有争议、信用一体化机制发展不均衡以及类型化合作规制不力。为规范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需以法治原理为逻辑,健全跨区域行政性联合惩戒措施的行为模式与清单体系;以合理行政为原则,建立跨区域行政性联合惩戒措施的联结与对接机制;以部门联合为模式,构建跨区域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以合作治理为取向,对跨区域行政性、非行政性联合惩戒措施实行公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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