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拯救主要采取重组与和解两种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具有较高拯救价值的企业实现重组或和解的效果不够理想,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企业在破产处置过程中长时间的停业加剧了资产贬损和资源浪费,从而使得破产企业错失重生的有利窗口期。为此,应当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继续生产经营问题,通过维持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持续运营来促使企业的整体价值提升,达到资产保值、职工稳定、收益增加和企业重生的目的。目前,破产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推广和应用,还面临着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和制度缺陷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理念尚未确立、债务主体怠于拯救、权利主体利益对峙、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综合服务保障缺位。针对上述制约因素,一是要树立和强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理念,不能简单地从企业角度看待破产,而是应当将其视为一种金融现象进行分析并有效应对,以化解金融债权风险;二是要优化企业“破产不停产”的制度架构,完善破产企业金融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债务人申请破产义务制度,健全企业集团破产集中管辖制度;三是要培育和发展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综合评估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将综合评估报告作为法院判定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主要依据,以避免决策失误令债权人利益受损和新矛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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