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戒与启示:析美国衡平居次原则之流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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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玥明.鉴戒与启示:析美国衡平居次原则之流变[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4):4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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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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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厦门大学法学院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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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38年美国"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虽于1978年《联邦破产法》中初步成文,但几十年来,美国法院在适用衡平居次原则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乃至根本属性上均难形成统一判准,且与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多有抵牾,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引入的"舶来品"实则是"半成品"。有鉴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审查破产债权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债权重定位、公司人格否认、关联交易规则等债权人保护制度,仅在确认债权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适用衡平居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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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深石原则 衡平居次 劣后受偿 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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