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计机关在审计复议中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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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莲.浅析审计机关在审计复议中的举证责任[J].财经问题研究,2004(2):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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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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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阳市,审计局,辽宁,辽阳,1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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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实质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由于政体不同,西方某些国家的行政权利制约是通过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的.在我国,必须依照国家政体和国情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督体系中,行政监督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行政复议则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为依法行政而进行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特别是加入WTO后,加强对"管理者的管理"的要求更加迫切.本文仅以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复议的实践为例,探讨如何履行审计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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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依法行政 审计复议 举证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0-176X(2004)02-0077-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9月4日 |
A Brief Analysis of Responsibilities of Auditing Institu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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