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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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薇薇,苏宝炜.如何理解《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J].北京房地产,2008(2):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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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薇薇 苏宝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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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北京市建委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了(以下简称为《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预售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前,开发商应组织预购人对所购预售商品住宅进行查验,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除此以外,《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查验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查验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顶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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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售商品住宅 交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屋 《通知》 管理文件 预购人 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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