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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判处罚金”研究
引用本文:杨建军,杜巧阁.“对单位判处罚金”研究[J].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22-26.
作者姓名:杨建军  杜巧阁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河南工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作为刑法中对单位处罚的规定,存在两点不足之处。一是由于该规范要素文字表述过于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强;二是含有“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复杂描述性规范中,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等类似的加重情节中,是否适用“对单位判处罚金”规定不明。只有从刑法谦抑原则、双罚制原则及罪刑均衡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对单位判处罚金”。

关 键 词:单位  罚金  规范
文章编号:1009-3192(2006)03-0022-05
收稿时间:200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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