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判处罚金”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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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建军,杜巧阁.“对单位判处罚金”研究[J].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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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建军 杜巧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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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河南工业大学,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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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单位判处罚金”作为刑法中对单位处罚的规定,存在两点不足之处。一是由于该规范要素文字表述过于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强;二是含有“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复杂描述性规范中,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等类似的加重情节中,是否适用“对单位判处罚金”规定不明。只有从刑法谦抑原则、双罚制原则及罪刑均衡原则出发,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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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 罚金 规范 |
文章编号: | 1009-3192(2006)03-0022-05 |
收稿时间: | 2006-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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