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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姓名:
陈忠强
韦瑞球
作者单位:
广西宜州市法院
摘 要:
承运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将托运物品损坏引起赔偿诉讼,广西宜州法院认定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效,判承运方赔偿托运人损失200元。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托运方的上诉,维持原判。黄某注册登记了一家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而实际经营者是兰某和黄某某,他们用黄某的营业执照在宜州设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2012年12月7日,托运人罗某将折断的塑料机械螺杆交给兰某承运到玉林市厂家修理(焊接)。
关 键 词:
合同格式
中级人民法院
运输合同
承运人
运输公司
注册登记
运输业务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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