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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异与法治环境——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的经验证据
引用本文:袁春生,祝建军,汪涛武.债权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异与法治环境——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的经验证据[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4):98-109.
作者姓名:袁春生  祝建军  汪涛武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武汉纺织大学会计学院;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机构投资者禀赋差异对其选股偏好及作用于公司效应的影响研究——来自后股改时期的证据”(项目批准号:7100205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治理环境、外部监督机制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防范”(项目批准号:09YJC630108)
摘    要:以2005~2008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不同类型债权人自我保护能力的差异以及法治环境对债权人自我保护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舞弊公司次年资产负债率、流动负债、银行借款、短期借款较未舞弊公司有大幅下降;舞弊与未舞弊公司次年非流动负债、商业信用、长期借款的变化无显著差异;法治环境较差地区的舞弊公司次年资产负债率、银行借款及短期借款的降幅更为明显。该结果表明,总体上债权人具备自我保护能力,但不同类型债权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债权人自我保护与法律保护互为替代。

关 键 词:债权人自我保护  法治环境  负债融资  财务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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