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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摘    要: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请示》(豫劳社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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