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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摘 要:
7月下旬,国家质检总局在上海召开“实施直通放行规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座谈会,宣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关 键 词: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
进出口货物
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地方经济发展
通关手续
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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