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社区建设主体的缺位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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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福玉.论城市社区建设主体的缺位及其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3(23):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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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福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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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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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社区建设主体缺位仍没有得到解决,原因在于单位制导致普遍性的社区居民自愿缺位;居委会的行政化导致社区居民被迫缺位。因此,可以通过突破单位制观念限制,促进居民利益社区化;促进社区民主更加实质化;网络技术的社区应用。由此促进社区建设主体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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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 社区建设 社区主体 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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