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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
股票期权
高管人员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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