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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
引用本文:杨忠兴.王峰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J].活力,2004(3):110-110.
作者姓名:杨忠兴
作者单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鹤岗市154101
摘    要:2001年9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峰在鹤岗市兴安区富丽华个体饭店与店主张宪文饮酒期间,王峰给堂兄王勇(已被劳动教养)打电话,让王勇到饭店骑他的摩托车去兴安煤矿接朋友唐晓丽,王勇来后骑着王峰的摩托车去接唐。不久,王峰在饭店内听说王勇与别人打仗了,便从饭店出来,见大道对面王勇正拽着高贵

关 键 词:王峰  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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