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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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忠兴.王峰的行为是否应该定罪[J].活力,2004(3):11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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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忠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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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鹤岗市15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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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9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峰在鹤岗市兴安区富丽华个体饭店与店主张宪文饮酒期间,王峰给堂兄王勇(已被劳动教养)打电话,让王勇到饭店骑他的摩托车去兴安煤矿接朋友唐晓丽,王勇来后骑着王峰的摩托车去接唐。不久,王峰在饭店内听说王勇与别人打仗了,便从饭店出来,见大道对面王勇正拽着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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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王峰 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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