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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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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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动车辆 发票 销售 税收征收管理 零售业务 旧机动车 税务机关 专用章 使用税 抵扣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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