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引起各方关注,各种观点和意见都有。有的人认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建立村委会。这种意见认为,在自然村层面选举产生村委会比建制村海选更有优势,更能适应村庄治理的需要。笔者以为,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建村委会的探索要慎之又嗔,万万不可盲目跟风,把农村基层组织架构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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