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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报告不是“冒充合格”的唯一证据
引用本文:钟云.质检报告不是“冒充合格”的唯一证据[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12):23-23.
作者姓名:钟云
作者单位:赤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关 键 词:质量技术监督  质检报告  产品质量  行政执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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