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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民间融资的市场化体系
引用本文:林国童.境外民间融资的市场化体系[J].浙商,2012(5):53-53.
作者姓名:林国童
作者单位:《浙商》编辑部
摘    要:香港: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不得超过年息48% 中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过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年息48%。

关 键 词:市场化体系  民间融资  境外  香港地区  偿还方式  借款时间  利率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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