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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3C认证家电应依据《特别规定》处罚
引用本文:吴振祥,张振祥.销售无3C认证家电应依据《特别规定》处罚[J].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08(12):30-31.
作者姓名:吴振祥  张振祥
作者单位:[1]漳州市质监局 [2]华安县质监局
摘    要: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家电商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销售的电热取暖器没有加贴3C认证标志。经调查,生产厂家并没有取得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该批产品进货数量50台,已售20台,库存未售30台,进货价70元/台,销售价80元/台,4000元。该商场负责人辨称,需要3C认证。违法所得200元,货值金额计进货时并不知道电热取暖器需要3C认证。

关 键 词:3C认证  家电  销售  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热取暖器  处罚  执法人员  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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