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用期的困惑
引用本文:周斌.试用期的困惑[J].人力资源,2008(17).
作者姓名:周斌
作者单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劳动保障》杂志编辑部
摘    要:案例一: 安徽青年小赵来广州打工,在一家规模不大的制衣厂找到了一份短期工作.雇用小赵的老板与他订立了口头合同:劳动合同期为三个月,如果小赵表现出色,这三个月试用期就作为正式录用的劳动合同期计算工资(每月1300元),在第三个月补发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的差额工资;如果表现一般,三个月就作为试用期,只能每月发给800元.第三个月底,老板告诉小赵,由于他的技术水平很低,工作中又出现了很多差错,所以这三个月全部作为试用期处理,以试用期工资发放.

关 键 词:试用期  法律关系  新员工  管理者  HR  企业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