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困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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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斌.试用期的困惑[J].人力资源,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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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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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劳动保障》杂志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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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 安徽青年小赵来广州打工,在一家规模不大的制衣厂找到了一份短期工作.雇用小赵的老板与他订立了口头合同:劳动合同期为三个月,如果小赵表现出色,这三个月试用期就作为正式录用的劳动合同期计算工资(每月1300元),在第三个月补发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的差额工资;如果表现一般,三个月就作为试用期,只能每月发给800元.第三个月底,老板告诉小赵,由于他的技术水平很低,工作中又出现了很多差错,所以这三个月全部作为试用期处理,以试用期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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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试用期 法律关系 新员工 管理者 HR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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